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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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办起草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互动交流”中“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dypxc@163.com。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章优化环境 第四章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并协调督办相关投诉、举报,参与对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问责,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放管服”改革、流程再造、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弘扬创业创新、诚实信用和法治精神,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条【奖励】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优化政务环境 第七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八条【规范取消下放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听取承接单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不得设定、设定依据废止或者相关内容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取消。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软文推广的计划、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下放。相互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同步取消或者下放。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授权或者委托承接单位实施有关行政权力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单位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第九条【权责服务清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将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行使主体、运行鹤壁小程序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向社会公开。 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同一事项的名称、标准、编码应当相同。 第十条【标准化工作规程】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时办理、全程网上办理、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办理、一次性办理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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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应当,行政,主体,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