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194号公号之分

时间:2022-09-14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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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备案物流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公告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以往企管科备案的时候,很多企业都会把自己备案成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各地企管科要求也不同,有些什么也不要,直接给你备案了,有些要提供仓储协议,监管车资质等等,但是按照本公告,大部分的货代企业、报关企业都无法备案物流企业,因为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企业凤毛麟角,更别说传统的贸易企业、电商企业了。

以上两个资质的申请还是比较复杂的,青岛关区具备上述资质的物流企业仅有几十家,想必几千的货代企业和几千家的报关企业规模来说,说是凤毛麟角一点不为过。以后想要作为物流企业角色传输运单信息,从跨境清关环节分一杯羹的门槛大大提高,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找合作的物流企业也要瞪大眼睛,万一他没资质,出了问题你的货可能就被扣了。

对于想做跨境物流角色的企业来说,赶紧去办理上述资质吧,不然跨境BC直购业务你是没得玩了。

2、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备案支付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以往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提供跨境电商支付报关服务,大大小小,知名的不知名的,鱼龙混杂,监管也比较难,市场上向海关推送跨境电商支付信息的支付公司数量还挺多,实际上这些公司本身在支付行业可能规模不大,份额很小,但是在跨境支付环节却拥有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监管部门能不明白其中的猫腻吗?

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备案跨境电商企业?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2019年3月31日之后,所有操作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都必须是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

我们以前用于操作跨境电商业务备案的电商公司角色其实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为跨境电商企业(境外企业)承担违法违规责任和企业的一个境内代理人,而不再是实际销售主体。这个规定是对以往跨境电商概念逻辑一次彻底纠正,跨境电商监管本身就应该是针对大陆消费者向境外企业购买商品后济南效果好的微信朋友圈推入境清关的监管。

以往实操以及大部分从业者理解的是,跨境电商企业是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而且要去做海关备案,消费者是跟国内企业购买的商品,把这种商品的进境叫进境物品总感觉别扭。现在好了,个人消费者跟境外企业购买的商品包裹,从关外(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境内关外)到关内,这和我们理解的行邮包裹、个人物品是不是就很像了,所以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就更说的通了。

这里简单提一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首先平台企业必须是大陆注册企业,至于网站是在境内还是境外虽然194公告中没有提到,但是平台企业、境内代理人在海关备案时都是要求提供ICP备案号和网站/店铺地址的,所以这里理解是必须要做ICP备案。

4、关于检疫有哪些要求,有什么影响?

194公告中关于检疫共四点内容,一是疫区和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二是1239的按照备注执行,三是明确增加了装载容器、包装物检疫监管,四是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以往跨境电商商品进境,很多关区对托盘、容器等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检疫监管,尤其是跨境BC直购货物,基本不监管托盘材质,不管是木质还是塑料托都不做检疫监管。按照194公告内容以后商品入境最好是采用塑料托盘,不然还可能需要增加额外检疫的环节,导致成本增加时效降低。

5、三单信息可以代传吗?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公告单独把直购进口模式允许有条件(委托、担责)的代传订单、支付信息,那么是不是暗示保税备货模式下不允许代传呢?

6、关于订购人与支付人、收件人怎么区分?

有很多朋友认为订购人是指实际产品的消费使用者,但这种定义很难验证,譬如你在天猫国际用自己的账号下单购买钙片,用自己的支付宝付款,然后自己的收货信息收到货物,实际拿回家给自己的父母服用,那么监管部门无法通过线上数据核实该片被谁吃了,数据中能看到的角色是:下单账号所有人,支付账号所有人,收货人三个,这个是可以长时间在交易平台存档的,可查询和核实的。

所以按照监管可查可追责的原则:



订购人应指下单账号的所有者(目前多数平台会身份认证,譬如淘宝账号所有者);

支付人指支付账号所有网络销售文案者(譬如支付宝所有者,支付账号几乎所有的都实名认证);

收货人指商品收件信息中所留的收件人姓名;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中国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门一般来说就是公安部,2001年3月27日公安部成立“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 “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政府部门、社会各界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认证和统计分析服务。按照前几年的经验,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是海关系统认可的身份信息认证机构。其他能做身份认证的企业/组织也挺多的,有银行系统的,有第三方支付的,还有专门第三方身份认证的公司,但是能不能被海关认可就不好说了。

简单来讲,如果平台接入了上述机构进行身份认证,就可以找人代付,如果没有接入认证,就不可以找他人代付订单了。

7、关于退换货?

对于跨境电商来讲,实际上没有换货这一说,只能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这里有个问题,就是退回的商品必须符合二次销售要求?不满足条件是否可以退回?

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这里没有讲滞销等商家主动退运的情况,但退运通道是通的,所以这里小编认为这个操作大家不需要担心,海关还是很人性化的。

8、关于转关和商品的流转?

再次明确了按照“跨境电商”模式转关,以前青岛企业经常会问我空运来的货能不能转到保税港区清关,或者海运来的我转到机场附近监管场所兼顾?194号公告中没有提到这种不允许,按照“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在上述问题中是可以行得通的。

网购保税进口货物在同一区域(中心)的企业间可以流转,这意味着转库、库内企业货权转移等都是合法合规的,可操作的事情就很多了,通心粉可以好好研究下。

9、代购怎么办 微商怎么办?

按照194号公号的要求,你不管是代购或者微商只要是按照跨境电商模式清关,那么就得按照该公号的监管要求执行,需要有真实有效三单信息,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那么如果你销售货物的交易不能申报有效三单信息是无法通过跨境电商清关的,如果通过代推来操作就是违法违规的。

再考虑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代购、微商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是要求进行备案的,工商总局也在12月4日发布通知,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如果你是“歪果银”就另当别论了,国际B快件或者邮包值得你去了解。

海关总署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194号公号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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