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小提示:您能找到这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绝对不是偶然,我们能帮您找到潜在客户,解决您的困扰。如果您对本页介绍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内容感兴趣,有相关需求意向欢迎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或留言咨询,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您!

穗府办规〔2018〕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和纳税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哪里有公司注册,促进所在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我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315危机公关营销ppt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6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四)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网站如何推广营销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

上一篇:新能源政策
下一篇: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版权声明:以上主题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的内容可能是本站网友自行发布,或者来至于网络。如有侵权欢迎联系我们客服QQ处理,谢谢。
相关内容
扫码咨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
    打开微信扫码或长按识别二维码

小提示:您应该对本页介绍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相关内容感兴趣,若您有相关需求欢迎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或留言咨询,我们尽快与您联系沟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的相关事宜。

关键词: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 | 业务 | 案例 | 免责 | 隐私
客服邮箱:545321@QQ.com
电话:400-021-1330 | 客服QQ:545321
沪ICP备12034177号 |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2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