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网拒删差评被诉 庆典中心举证不利被判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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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客户在网上发布了差评导致生意惨淡,而要求网站“差评”帖子被拒绝,北京某礼仪庆典中心将开办“大众点评网”的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告上,要求被告在大众点评网上侵犯原告宣传海报单位商誉的信息,在其网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昨天,丰台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礼仪庆典中心的诉讼请求。

  礼仪庆典中心诉称,2009年12月28日,在被告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所属的网站大众点评网上出现了一篇帖子,该篇文章虚构事实,对原告进行诋毁,使原告的商誉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原告发现后,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删除该帖子,但被告至今未删除。礼仪庆典中心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胡雪岩化解危机的公关技巧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删除在大众点评网上侵犯原告商誉的信息,在其网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庭上被告辩称,在用户服务条款中有明文规定,用户不能含有威胁、谩骂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字样,不得利用本站侵害他人利益,未经本站授权和许可,任何会员不得进行商业活动及其恶意评鉴,而且在商户服务条款中显示,如果得到负面点评,网站不会应商户的要求删除,按照规定,如果商户得到差评,可以向网站提交书面申请,然后网站由专业的律师对评价进行甄别,如果是真的违法的,网站可以帮助商户与发帖者进行沟通,商户也可以在网站上对发帖者予以反击。但是直到开庭,原告没有提交书面的申请,所以网站也没有进网络营销平台策划一步行动,而且被告认为这个帖子并不侵权,所以没有权利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权,发帖者有权对原告提供的服务给予批评、评论,甚至给予负面评价。截至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此种负面评论系发帖者借机诽谤、诋毁原告的名誉,也就是说,原告截至目前未有证据证明此贴侵害了其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由于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涉讼的帖子侵害了其名誉权,故大众点评网有权不采取删帖等措施。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删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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