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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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1月9日讯 在省院今天召开的“省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检察机关还通报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 为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8年12月10日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实施。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意见》共分4部分18条 第一部分是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点提出了“四个坚持”基本要求: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坚持效果导向,确保法律和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部分是加强依法保护,主要是结合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提出要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公平的市场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宜业的生态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五个环境”,重点包括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温州市网站建设强买强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等犯罪,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惩治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老赖”犯罪,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等等。 第三部分是提升保障质效,是从检察机关自身办案角度提出的措施,共7条。 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正常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罪与非罪不清的,坚持疑罪从无。并对办案中常见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与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等的区别,以及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逐一作了规定。 要求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个人网站建设网站险性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批准逮捕。对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电视广告厂家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涉案民营企业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要求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强制性措施以轻缓、宽和为把握原则,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要求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案件实行逐案逐人审查,发现不应当、不必要、不适宜继续羁押情形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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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经济,山东,检察,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