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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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长沙9月10日讯 (记者 何欣) 近年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以及高检院的部署安排,湖南省检察机关着眼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开展和解探索,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5316件18853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完善指导机制 2010年8月,湖南省委政法委在省院全面修订2006年刑事和解试行规定的基础上,牵头与湖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湖南省刑事和解工作。在此基础上,湖南省逐案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台帐,收集全省刑事和解案件的备案审查表并逐案审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进度,并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并通过下发通知、通报及编发《刑事和解工作动态》、建立全省刑事和解案例指导机制等方式,定期对全省刑事和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工作机制 湖南省检察院逐步探索规范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办案方式及程序,统一明确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中的工作职责。湖南省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履行如下基本职责:第一,负责告知、通知。第二,进行审查和监督。审查和解书的自愿性。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第三,正确适用法律。根据刑事和解的结果,依照法舆情分析系统律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轻处理。第四,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如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及促进和解效果实现、巩固的相关工作。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路径,湖南省检察院主要规定了四类方式:第一,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在职权内促成和解;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第四,双方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所在单位等促成当事人达成组织危机公关案例和分析和解。 此外,湖南省检察院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如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多个被害人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和解,或者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威胁、报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要求不正当、要求过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而未能达成和解的,不得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重处理的依据;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原因,使和解无法达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进行和解过程中所作的赔偿数额的承诺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警察公关危机处置原则,当事人反悔的,不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防止刑事和解适用的负面效果 湖南省检察院加强对全省刑事和解备案材料的审查,对个别适用不当的案件及时通知下级院纠正。并要求各市级院加强对基层院刑事和解个案的审查,并采取集中通报各地市级院否决下级院拟处理决定的案件等方式,加强内部监督和警示。 在办案程序规定中,湖南省检察院将刑事和解案件纳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听取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意见,以杜绝暗箱操作,既完善了刑事和解适用的监督机制,保证了刑事和解案件的公正性,又丰富和拓展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民主司法的途径。各地试行了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答疑说理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或宣布不起诉时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社区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旁听,进行答疑说理,从而增加了刑事和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多元价值 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湖南省检察院的刑事和解机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2011年全省通过适用刑事和解,3500余名刑事犯罪人员与相应的被害人员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获得精神和物质补偿,实现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冲突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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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解,刑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