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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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办法征求意见 就券商基金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办法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有规可依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包括2宗操纵市场案 证监会:上市公司必须写软文价格依法依规披露环保信息 证监会: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更好服务海南经济特区建设 证监会召开证券行业精准扶贫座谈会 ===全文阅读=== CDR发行交易办法今起征求意见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存托凭证管理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对存托凭证发行、管政府危机公关的好处理、交易做出安排,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遵守相应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明确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要求等。 涉及试点企业的选择标准,与此前国务院办公厅披露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没有改变。 证监会称,正在推进沪伦两地的互联互通也拟采用存托凭证的方式。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等规定,减持也应遵守上市公司减持的有关规定。 CDR发行交易办法明确六大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4日表示,《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他介绍,《CDR办法》主要包括了下述六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了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 第二,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制度安排,规定了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发行CDR再融资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明确了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是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第四,建立了CDR存托管制度,明确了存托人的资质要求等。 第五,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投资者同等保护原则以及投资者特别保护原则,以及CDR暂停、终止、退市的保护制度等。 第六,强化了监管执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CDR发行交易办法为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4日表示,按照政策安排,正在推进的沪伦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的方式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因此,《CDR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CDR的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规范,但除明确了境内资本市场服务红筹企业发行CDR的要求外,也为下一步的沪伦通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做好了准备。 【意见全文】 中国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2020年的危机公关事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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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