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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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4号公告,即日起对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有: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网络消费者的特点有哪些医用消毒剂8类医疗物资。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重要政策通知回顾 2020年3月3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2020年4月10日 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简称53号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温馨提示: 海关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报关单。 2020年4月25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 核心内容: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有新要求。 一、非医用口罩出口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5类医疗物资出口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注: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 2020年5月10日 5月10日起暂停1039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医疗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简称5+1类防疫物资),海关不再接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 2020年5月11日 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5月11日,市场微博营销传播效果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七部门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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