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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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包括拱北海关在内的12个直属海关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 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01 B2B直接出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02 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四种监管类型比较
B2B直接出口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境内企业且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 包括: 跨境电商企业 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 �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 �境内平台 �境外平台 物流企业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资料要求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关电子信息报文,沿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现有的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报文导入;货物申报系统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按现有模式录入和导入。 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Tips 便 利 措 施
01 注册登记便利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依据海关企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同时可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以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危机公关的企业形象的利弊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02 通关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单票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以报送申报清单,系统校好用的seo哪里不错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通关,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申报要素减少57项,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 03 综试区简化申报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9710、9810,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04 查验便利 针对跨境电商货物通关时效要求高的特点,现场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05 物流便利 B2B出口模式可以实现批量出货,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个打包并逐网络托管业务服务设施建设个黏贴面单的问题,降低了出口前人工操作和物流成本。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 06 退货便利 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1年内退运进境的,海关建立底账数据形式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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