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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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应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应有新思维和新策略,以扫除微信代运营方案网络“水军”和电子商务领域恶意行为为突破口,逐步统一网络黑恶势力认定与处理标准,破解司法疑难问题,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年来,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战果。当前,这项民心工程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从线下延伸至线上刻不容缓。

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近6000件,其中虽然很多案件已经呈现出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特征,但司法机关在定性上仍然存在很大顾虑。原因在于,一方面,恶势力、软暴力的表述源自司法办案的需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两高一部”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到“两高两部”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恶势力、软暴力的认定和定位逐渐明确,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认识不一、共识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初步形成,加上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场景繁多,网络技术门槛逐步降低,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组织越来越容易,有组织犯罪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网络新形态,人们对此的思想和理论准备不足,司法实践相对滞后,以技术暴力、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为代表的软暴力犯罪,以及在特定行业和领域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力从而牟取暴利的网络恶势力不断滋生,网络空间面临失衡失序的危险。





有效扫除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首先,要实现司法观念的升级,提升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传统黑恶犯罪的网络化,典型的如利用网络实施“套路贷”、组织网络“黄赌毒”等,以及新型网络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如雇佣网络“水军”进行网络诽谤、利用恶意软件敲诈勒索、进行职业索赔等私益性职业打假等形态,不仅令被害人不堪其扰,还会危害公司商业信誉,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恶化营商环境。此外,不法行为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信力,较传统犯罪有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评价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拘泥于点如何做好营销击数、转发数、控制的台数、非法所得等定量华为危机公关英语文章论罪的思维,还要考虑对被害方的损害,主动寻求产业技术界的支持和帮助,妥当评价危害行为的性质。办案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说明,并随卷移送供法官参考。

其次,要以扫除网络“水军”和电子商务领域恶意行为为突破口,逐步统一网络黑恶势力的案件认定与处理标准,破解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不法牟利目的、组织相对固定、特定行业或领域控制、心理强制、暴力保障、社会影响恶劣等。概言之,就“经济特征”而言,无论网络黑公关、利用恶意软件敲诈勒索,还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拍”、“恶退”、“恶评”等恶意行为,都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即属于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就“组织特征”而言,可以适当降低共犯从属性的解释要求,对“明知”采取概括故意的认定方法,从行为或组织的利益链条切入,倒查危害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从而解决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可罚性问题;就“行为特征”而言,要抓住以组织的影响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可能性为基础,足以让他人产生心理恐慌恐惧从而形成心理强制,在特定的行业内形成控制力或影响力的关键;就“发展特征”而言,由于网络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具有分散多次反复的特点,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犯罪构成,可以适当运用“累积犯”原理,综合多次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进一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角度看,要正视网络犯罪证据规则的特殊性,进一步研究认定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探索以举证责任倒置破解网络犯罪证明难题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第三,要加强个案到类案的研究,提炼和总结司法经验,发挥案例指导功能和示范效应。扫黑除恶,关键在于办案。由最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树立网络黑恶势力案件的办案思路、立案标准和裁判规则,明确网络恶势力、软暴力的认定标准及其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向广大企业、社会公众传递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符合以人民为中心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通过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发布,一方面可以帮助广大司法人员更新办案理念和思维,通过适当扩张对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现有罪名的解释,实现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规制,另一方面又能限制任意解释,合理确定打击面,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还网络空间以公正、有序和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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