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法院发布两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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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倡导和谐消费,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两起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指导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提示生产者和商家合法生产、诚信经营。

  案例一



  理疗按摩致骨折 维权获依法赔偿

  【案情】2016年11月19日,家住巴州区东城街道的张某夫妇经朋友介绍到巴州区某诊所接受理疗按摩。12月2日,诊所经营者李某在对张某腰部进行按摩治疗中出现弹响声,张某感觉腰部剧烈疼痛,李某给其佩戴了护腰并开了口服西药。尔后,张某腰部疼痛感日渐加剧,于12月15日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CT影像检查诊断为"L3左侧横突远端线形骨折",共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用7280.31元。后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诊所及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1172.31元,退还原告已交纳给被告的医疗费2550元。

  【审理】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诊所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诊所的经营者之一李某为原告提供服务时,造成了原告由相关证据证实的人身损害后果。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某诊所应当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被告抗辩"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因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而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其损伤程度未构成伤残而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应依据住院治疗发票和相关标准规定计算给付。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已交医疗费,应剔减原告治疗颈椎的费用670元和其丈夫开支的治疗费560元。巴州区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巴州区某诊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6800.31元;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按摩治疗费1320元;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购买地板被"偷梁换柱" 商家遭"假一赔三"

  【案情】2016年10月17日,家住市的市民张某某与某橱柜销售部签订了家具《销售合同》,购买该部销售的实木多电视做广告啊层板材质的电脑桌、主次卧衣柜、酒柜,合计金额1.8万元,预付款1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按约支付了预付款1万元,商家按约送货上门予以安装。其后张某某发现购买的家具材质均为颗粒板,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处理相关事宜未果,张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橱柜销售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实木多层板电脑桌、衣柜、酒柜等家具,构成违约和消费欺诈。张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3倍的赔偿金符合《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张某某实际支付了预付货款1万元,应以此计算退还货款的数额,并按此3数字营销的案例倍赔偿3万元损失。巴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由某橱柜销售部退还张某某预付货款1万元,并按"假一赔三"给付赔偿金3万元。

  法官提醒



  巴州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通过相应网站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用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要提高自身判断能力,从正规商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还要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记录。同时,要理性维权,不要期待获取额外的利益,避免过度维权。(实习生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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