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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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再次发文规范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 近几年,银行在异地筹建资金营运中心等获得监管核准的消息和部分银行将设立在异地的非持牌机构撤回总部的消息均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危机公关引起市场较大关注。一方面,部分城商行等总行所在地的业务范围有限,但依然想利用北上广等地的金融优势,从而开设运营机构招揽人才、做大业务;另一方面,监管趋严,明确要求异地自查,部分在金融市场领域具有相对的银行也向地方监管机构申请筹建类似资金运营中心等机构,力争持牌运营。不过,获批者并不算多。多种因素之下,与此相关的风吹草动都牵动各方神经。 ,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2018年年初,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 具体来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导意见》按照是否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采用“分类施策”的方法,即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划分为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下称经营性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下称非经营性机构),并黑龙江广播电台广告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分别提出规范要求。 对于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相关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在坚守定位、风险为本的原则下,《指导意见》规定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对于境内非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除对部分特殊情况豁免外,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差异,银保监也明确表示,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给予充分的过渡期,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分步骤整改。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危机公关处理信息收集能力安排了1年的过渡期。对于1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部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亟需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 二、《指导意见》制定的原则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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