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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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4日 星期二
往期回顾
中青报系
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如何制裁“网络黑公关” 实习生 刘晶晶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8年09月04日 06 版)
负责北京市绝大部分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发布了20cctv做广告13年到2018年度《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据白皮书统计,近5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与全年新收案件量几近持平。 据海淀法院法官姚琳介绍,对于不同类型网络名誉侵权案,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进行裁判引导。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指出,近年来,企业起诉微博用户、知乎用户、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自媒体的案件逐年攀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区分网络用户是在真实表达对涉案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意见评论,还是在恶意侵犯企业名誉权。 白皮书显示,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在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发挥信息传播、舆论引导与监督等作用的同时,像“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大规模恶意侵权形态也较为集中地发生。比如,有些商业诋毁性言论在被侵害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例如上市前夕、企业收购兼并等时期)集中、大规模地公开传播、连续传播,而且这些言论呈现出明显的派系倾向,通常在连续的言论传播中始终针对某些特定被侵害企业形象及产品服务进行贬损诋毁,却从不贬抑其竞争企业形象,这些商业言论的背后呈现出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有规模的言论传播黑产业链的运作迹象。 对于恶意利用网络传媒手段散布谣言、诽谤诋毁、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对侵权言论推波助澜、扩大传播的网络传媒企业,中关村法庭加大侵权责任制裁的力度,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名誉利益。 而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诉求或正当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规劝、批评甚至反对的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论战,法院在不存在直接侮辱人格的情况下,对原告课以了更高的容忍义务,扩大此类言论发表的自由范围。 海淀法院法官范瑶表示,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也具有类似的处理方式,他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 但是,公众人物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无端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亦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近年常见的、基于个人之间网络骂战的言论和相关诉求,法院更多引导互诉原被告之间协商解决,彼此消除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坚持要求法院裁判,为体现正确的司法导向性,则会采取责任均衡承担的裁判方法,引导形成合理的裁判预期,避免此类案件的不断增长。 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利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类型。此类案件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网络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除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中,使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涉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网络社交公众等多元主体利益,还涉及技术、伦理、产业、公益等多元价值的融合与平衡问题。 白皮书显示,从诉讼请求来看,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请平台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五项。其中,停止侵权类诉请最典型的表述即删除涉案言论、微博文章或微信公众号文章。 部分原告先以网络平台服务商为被告,在该服务商提供直接侵权人注册信息后即撤回对其的起诉。除此之外,个别案件中原告还针对未可以发布产品信息的网站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禁止性诉请,如被告不得再次发表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对类似涉案侵权文章等内容进行屏蔽等诉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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