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黑公关” 行政手段之外更有法律武器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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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评论《别放任污染信息环境的黑公关》。文中指出,“对于企业而言,黑公关直接损其声誉;对读者来说,原本清朗的资讯环境,经过黑公关带节奏和搅浑水之后,也变得污浊不堪。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黑公关式的营生会污染社会的监督权,降低媒体监督的信誉阈值。”

  《法制日报》不是无的放矢。近一两个月以来,新华社、新民周刊、焦点访谈网络营销推广教程等媒体连续刊文,曝光了互联网上的“黑公关乱象”。新华社报道的乱象令人触目惊心:有企业要给上百个自媒体交保护费,“在交了30多万元‘保护费’后,立刻主动进行正面宣传”。

  什么是“黑公关”?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按照新闻传媒界相关文章的定义,黑公关是指通过编造和传播负面信息、操纵舆论、诽谤等手段,损害特定企业、公众人物、行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从特征上看,黑公关行为往往通过捏造或拼接、组接负面新闻,用不实的内容操纵舆论,来抹黑特定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黑公关行为常常出现在特定企业推出新业务、融资、上市等关键时期。而且,为了扩大传播效果,一些“黑公关”还会用耸人听闻的标题,或者用涉嫌恐慌、色情的字眼与企业或者产品建立联系,从而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从媒体报道来看,黑公关产业已经小有规模。对此,有关部门也依法部署了打击,主要是要求各自媒体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清理各平台上存在的相关内容,并对从事黑公关活动的自媒体进行处罚。

  黑公关背后的目的林林总总,有的是为了敲诈勒索,收“保护费”;有的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有的是为了干预自身产品在应用商店、电影评价网站的打分双汇瘦肉精危机公关处理论,误导公众;有的是某些粉丝益阳营销推广,为自身的偶像打击其他明星;有的是通过“碰瓷营销”的方式来攻击特定企业,借机提高自身知名度;有的甚至仅仅是媒体从业者、网民与某个企业、某家店铺存在纠纷,出于报复目的。

  但不管目的是什么,黑公关一定是通过捏造信息、恶意诽谤、侮辱贬损等手段,去损害特定企业、公众人物、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对于自媒体平台来说,尽管自媒体千千万万,只要以此为抓手认定黑公关,治理起来并非不可能。



  打击黑公关,从自媒体平台这个“供给侧”进行治理,显然是牵到了牛鼻子。因为黑公关行动,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大量持续发布不实内容,通过密集“轰炸”传播渠道,来实现抹黑的目的。对于此种行为,平台干预显然更快,而平台也掌握有自媒体历史投诉数据,对于多次捏造不实信息攻击他人的,也能精准地作出封禁等处罚。

  不过,由于各自媒体平台上每天产生的内容数量十分庞大,难免会发生误判,所以平台对于作者申诉要及时处理,只要作者能拿出证据证明言论并非捏造,也应该及时撤销处罚,以免误伤正常的言论空间。

  在治理黑公关乱象方面,只有行政手段可用吗?并非如此,尽管行政手段远比司法手段更有效率,但对于一些触及红线的黑公关行为,法律上也已有各种规范。



  对于黑公关的受害者来说,首先要厘清发布方及转载方责任,第一要看发布或者转载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发布或者转载的内容属实,则发布方及转载方不构成违法。如果发布或转载的内容是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针对特定对象恶意诋毁,或者是发布含有侮辱贬损的内容,而损害其商誉(名誉)的,发布方及转载方的行为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媒体发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若自媒体黑公关发布的内容失实或者含有侮辱贬损内容,黑公关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黑公关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认定黑公关行为是竞争对手组织实施,那就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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