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小农户按股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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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蔡华伟

  ■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权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权中有稳定收益。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协商确定入股各方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中央部署,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组织黑龙江、江苏、浙江等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探索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总结试点经验,特别是在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注册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指导意见》,引导各地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政府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政策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如何快速微信引流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

  《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以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这一政策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还可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探索优先股、先租后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重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控,是《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探索风险防范措施。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内容营销的方式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完善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或化解潜在风险。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小农户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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