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选定11城试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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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7日电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下称《》),《方案》指出,将选择北京、天津等11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资料图:药剂师正在制药研究中。中新社记者 马铭言 摄

《方案》提出目标任务,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明确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舆情监测管理系统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药品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危机公关应避免什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

集中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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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方案,集中采购,国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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